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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88:私行安排别人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事例中承认的审判规矩)

发布时间:2023-01-31 18:53:22   来源:bf88
产品介绍

  原标题:私行安排别人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事例中承认的审判规矩)

  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安排别人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予以出售。其施行上述行为的片面状况为成心,具有盈利之意图,客观上施行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相关权益。因而,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契合冒充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科罪处分。而购买上述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出售的,该出售行为系对上述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连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科罪处分。

  刑事冒充注册商标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安排注册商标出售刑事责任年纪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成心盈利商标权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

  萧X华系台湾商人,其于2010年至2012年,指使别人在广东省汕头市安排多名工人施行出产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的行为,出产后出售给陈X蕉等人,出售额累计达117万余元人民币。到案发,陈X蕉共向萧X华购买了155件冒充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花费人民币七万余元,购得的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悉数用于出售。湖里分局(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于2012年9月8日,以萧X华、陈X蕉等人涉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向公诉机关恳求予以拘捕,公诉机关别离以涉嫌冒充注册商标罪、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批捕萧X华、陈X蕉。

  公诉机关以萧X华犯冒充注册商标罪、陈X蕉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提起公诉。

  行为人以盈利为意图,安排别人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予以出售的,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一审法院判定:萧X华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六十万元;陈X蕉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四万元。

  宣判后,萧X华、陈X蕉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定已产生法令效力。

  行为人违背国家商标办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种产品上运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本罪的违法主体为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片面方面为成心,客观方面体现为在同种产品上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法客体为国家商标权办理制度及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相关权益。行为人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予以出售的,则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据此,冒充注册商标罪系对别人注册商标的直接损害,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则为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连续或帮忙,直接损害别人的商标权。据此,行为人出产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并出售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而购买上述冒充注册商标产品,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则应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论处。

  本案中,萧X华指使别人出产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出售,其为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片面上系成心,且有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在同种产品上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相关权益。萧X华的行为契合冒充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应以该罪科罪处分。陈X蕉购得上述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后予以出售,出售数额较大,但其仅施行了出售行为,系对萧X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连续,构成对“素手浣花”商标权人商标权的直接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对其应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科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拘留通知书拘捕决定书起诉定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定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定书

  【威望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3年度检察机关维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事例(2014年4月22日)

  被告人:萧X华。2012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榜首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2012年8月9日因涉嫌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榜首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3)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X华犯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甲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陈新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萧X华、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1年3月至4月间,以人民币72850元的价格先后向被告人萧X华购买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合计155件(每件100包,每包10支,下同)用于出售。其间,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分3次出售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给郑某共133件,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0200元。201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经过淘宝网出售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461元。

  2012年6月20日,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在对汕头市金平区鮀江大街茭萣路对面楼下食品包装工场进行检查时,当场缉获“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共100件,按实践出售平均价格核算,价值合计人民币49700元。

  2012年8月9日上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甲担任运营的厦门古迪买卖有限公司内抄获没有出售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合计80包,按实践出售平均价格核算,价值人民币320元。

  2012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三路将被告人陈某甲捕获。次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东渡路银龙大厦停车场将被告人萧X华捕获并缉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刚刚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违法情节较轻。2、被告人陈某甲所售出的涉案产品大部分被被害单位买走,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看守所中活跃改造,屡次取得看守所的奖赏证书,具有悔罪体现。综上,主张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1年3月至4月间,以人民币72850元的价格先后向被告人萧X华购买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合计155件。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运营的厦门古迪买卖有限公司内,分3次出售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给郑某共133件,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0200元。201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经过淘宝网出售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461元。

  2012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三路将被告人陈某甲捕获。次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东渡路银龙大厦停车场将被告人萧X华捕获并缉获作案工具假造的“素手浣花有限公司”印章1枚、“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sd卡2张。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1)被冻住存款人民币62509.26元。

  2、授权委托书、声明书,反映“素手浣花”注册商标所有人黄某乙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授权被告人萧X华、陈某甲或别人在中国大陆出产、出售“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证明涉案产品系冒充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相片,反映2010年6月20日,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在对汕头市金平区鮀江大街茭萣路对面楼下食品包装工场进行检查时,当场缉获“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共100件及作案工具主动枕式包装机1台、固体墨轮标识机1台、多功能薄膜封口机2台、打包机1台。2012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古迪买卖有限公司内抄获“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80包,在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三路捕获被告人陈某甲。次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东渡路银龙大厦停车场将被告人萧X华捕获并缉获作案工具假造的“素手浣花有限公司”印章1枚、“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sd卡2张。

  5、银行帐户买卖明细,反映陈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屡次汇款至李某的账户,其间于2011年3月30日汇款14100元;3月31日汇款9300元;4月7日汇款18800元;4月10日汇款18830元;4月18日汇款24940元。陈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还于2011年12月26日收到郑某存款10000元;2012年5月18日收到郑某存款37000元。一起反映萧X华的建设银行账户与吴某、吕某有资金来往的记载。

  6、淘宝买卖清单,反映被告人陈某甲于2012年3月至5月间,经过淘宝网出售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合计人民币16461元。

  8、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院出具的检测陈述,阐明扣押在案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契合糖块卫生规范。

  9、帮忙冻住产业通知书,反映被告人陈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1)被冻住存款人民币62509.26元。

  10、被害人黄某乙的《投诉书》、证人黄某甲、周某、郑某的证言,反映被告人萧X华在广东汕头出产冒充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部分出售给厦门的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在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路台湾水果集散中心出售冒充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分3次出售冒充“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给郑某共133件,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0200元。

  12、证人庄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与被告人萧X华协作出产、出售“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萧X华担任出产,其主要进行出售。一起反映,出售给唐某560件,退回240件,单价420元/件;出售给陈某乙200件左右,退回50件左右,单价420元/件。

  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7月开端出售冒充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

  14、证人简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萧X华在出产、出售“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

  15、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证明陈某乙有进“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进行出售。

  16、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汕头市金平区鮀江大街茭萣路对面一楼和三楼租给被告人萧X华运用,萧X华在上述地址出产“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2012年6月20日,楼下食品包装工场被缉获“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共100件及作案工具等。

  18、被告人萧X华的供述,反映其于2010年11月开端与庄某甲协作出产、出售冒充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被扣的u盘中有记载出产、出售的状况。其间,2010年末至2011年3月,由庄某甲担任出售,这部分信息是其根据庄某甲供给的信息记载的;2011年3、4月的出售状况是其自己出售的。出售人员有“小王”即王某、吴某、林某等人;唐某是庄某甲的客户,庄某甲共出售给唐某559件,2011年新年后退了200-300件,退货的记载可能对完账已删去;陈某乙购买了175件;陈某甲从2010年末开端购买“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其知道是冒牌的。2012年2月开端由萧某做账。2010年末的价格为580元-600元/件,2011年为400元-470元/件,2012年为300元-400元/件。货款转至其或李某的银行账户上。

  1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反映其于2011年向萧X华购买冒充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共155件,每件单价470元,货款汇至李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其经过网店“蓝天白云4277”进行出售,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461元;经过店面出售给郑某133件,出售金额50200元。

  2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三路将被告人陈某甲捕获。次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东渡路银龙大厦停车场将被告人萧X华捕获。

  2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采用强制措施的法令手续,反映二被告人的身份状况及因本案被采用强制措施的品种和时刻。

  2、关于退货的问题。被告人萧X华称退货的状况是听庄某甲说的,但庄某甲关于唐某、陈某乙有退货的状况并未得到在案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的印证,亦无其他根据予以佐证;而《棒糖制品出货表》上关于陈某甲、纪某甲购买的数量、金额均得到被告人陈某甲、证人纪某甲的承认,且有相关银行账户的买卖记载进一步证明,该《棒糖制品出货表》的真实性能够承认,故被告人萧X华及其辩护人关于应扣除退货及辩护人关于《棒糖制品出货表》、《销货总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定见,无现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用。

  一、被告人萧X华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定产生法令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定产生法令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冻住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62×××91内的存款40000元予以充抵罚金。)

  三、扣押在案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共100.8件及作案工具主动枕式包装机1台、固体墨轮标识机1台、多功能薄膜封口机2台、打包机1台、假造的“素手浣花有限公司”印章1枚、“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sd卡2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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